利川市卉怡汽车用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永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CAKGN4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元堡乡小塘村二组利元路1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开始在其住所利川市元堡乡小塘村二组利元路176号生产车用尿素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2025年8月28日共生产了40桶柴油车用尿素溶液(标示生产商:利川市卉怡汽车用品加工厂,地址: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小塘村,净含量10千克,生产日期:2025年08月28日,执行标准:GB29518-2013等信息),2025年9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40桶柴油车用尿素溶液全部销售给利川市凉雾加油站并给对方出具了票据,2025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利川市凉雾加油站销售的上述柴油车用尿素溶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QT0103113-2025,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邮寄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检,对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的柴油车用尿素溶液40桶,后全部销售给利川市凉雾加油站,销售价格为17元/桶,货值金额680元,利川市凉雾加油站在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邮寄的检测报告后将未销售完毕的20桶上述桶柴油车用尿素溶液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9日开展现场检查前已将退回的20桶柴油车用尿素全部销毁,违法所得为34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柴油车用尿素溶液,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2、处货值金额1倍(68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0元。
68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