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法院涤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584868697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鄂0112民初2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鄂0112民初4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0
(2025)鄂0112民初2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6
(2023)鄂0112民初2117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曾*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顾**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2-06-01
(2022)鄂0105民初8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郗**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顾**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6
2022-05-05
郑**,叶**,史**,汤**,饶**
顾**,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7
2022-04-29
(2022)鄂0105民初6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饶**,汤**,叶**,史**,郑**
顾**,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8
2022-01-28
(2021)鄂0112民初7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9
2021-01-22
(2020)鄂0105民初72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高**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顾**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07
(2020)鄂0105民初62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高**,梅**
顾**,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19
(2022)鄂0105民初6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郑先华、饶美珍、汤忠秀、史亚敏、叶应华
顾**,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3
民间借贷
郑先华、饶美珍、汤忠秀、史亚敏、叶应华
顾**,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7
(2021)鄂0112民初7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1
(2021)鄂0112民初7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471号
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鄂武东检建〔2024〕17号显示:
顾志胜,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712094055,汉族,中专文化,原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
2011年11月,顾志胜和他人出资设立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至2020年上半年,顾志胜在武汉市汉阳区闽东国际城1单元602室设置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经营需要接收投资并按期高额返利、返消费券等理由进行宣传,通过签订《树莓产品购销协议书》、组织参观游玩孝感市孝昌县红莓山庄等方式,吸引郗金保、张厚春、陈桂枝、李静敏等89人以支付“预存款”的形式进行投资。据统计,被告人顾志胜非法吸收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90.55万元,已兑付金额人民币15.56万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市374.99万元。2022年5月26日,顾志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11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阳检刑诉[2023]586号起诉书指控顾志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以(2023)鄂0105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对顾志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查明,武汉农本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4868697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曾卓,实际控制人顾志胜,营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登记机关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
二、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0105刑初764号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志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顾志胜定罪处罚”、“被告人顾志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志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质控被告人顾志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等字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9-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