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49L3XX5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内环南路386号(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5)浙04民初2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16
(2025)浙04民初2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速捷商贸有限公司
张*,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1-20
(2025)浙04民初2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速捷商贸有限公司
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9-19
(2023)鄂0106民初1020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何*
武汉佳源君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8
(2023)鄂0106民初3632号
广告合同纠纷
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佳源君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6
2022-10-09
(2022)鄂0602民初328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8-16
(2022)鄂0602民初27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万*
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03-14
(2022)浙0402民初79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宁夏浩瀚鑫和贸易有限公司
哈尔滨秘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市银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1
2023-04-17
(2023)鄂0106民初3632号
广告合同纠纷
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01
2022-07-10
(2022)辽0803民初430号
票据纠纷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6
2022-01-27
(2022)辽0803执保32号
票据纠纷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襄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721703.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人社监行罚﹝2024﹞X0004号
当事人招用劳动者王胜男从事置业顾问工作,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胜男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1032.40元,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04
2
襄阳市监处罚﹝2023﹞188号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通过商业广告宣传月租金、升值和年度回报的行为,属于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时间跨度较长,销售过程中曾因房地产违法广告行为被行政处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当事人在营销中心商品房沙盘模型中对“13#”“17#”楼作“售罄”的宣传,实际并未售罄的行为,在营销中心购房客户砸金蛋抽奖台上宣传“恭喜成为庞公龙都第217位业主”,实际销售商品房未达到217套的行为,属于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责令停止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3.对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4.对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
20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