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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新营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MA384XGU9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新营街道新营马道山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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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德市监计量处罚〔2023〕3号
经查明,你单位使用的2台EX电子灌装检斤秤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你单位在EX电子灌装检斤秤检定到期后,未经续检合格后仍投入经营使用,2023年3月10日,你单位使用的2台EX电子灌装检斤秤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至案发时止,你单位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持续时间为276天。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液化气自动灌装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八编计量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的; 2.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20台(件)以上,或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且在10台(件)以上,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后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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