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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何志炒货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根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4MA43DMK80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小赵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54号
2025年10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兰考县老大新超市谷营店经营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规格:计量称重)进行抽检。2025年11月24日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GZJ2541000044304755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410g/kg)。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复检。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2025年12月2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50221953),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要求为不得添加,检验结果为0.767g/kg)。当事人认可涉案白瓜子是其生产的食品。当事人对复检结论认可。 2025年11月2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郑州市管城区永涛干果商行经营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1月6日,规格:计量称重)进行抽检。2025年12月10日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GZJ2541000044304897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640g/kg)。 2025年11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创伟干果商行经营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规格:计量称重)进行抽检。2025年12月10日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GZJ2541000044304898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682g/kg)。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GZJ25410000443048970、GZJ2541000044304898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认可涉案白瓜子是其生产的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认可,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9日生产白瓜子12件,2025年11月6日生产白瓜子5件,每件10kg,生产成本为每件180元(18元/kg),成本一共3060元。上述白瓜子已全部售出,其中:2025年10月19日生产的12件白瓜子于10月19日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创伟干果商行2件,10月22日销售给兰考县老大新超市谷营店10件;2025年11月6日生产的5件白瓜子于11月7日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永涛干果商行2件,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弘永发干果商行3件,销售价格均为190元/件,共得款323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实施召回,共召回了涉案批次白瓜子8件(10Kg/件),其中:2025年11月28日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9日的白瓜子7件;2025年12月15日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的白瓜子1件,召回食品已销毁。以销售价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3230元,违法所得1710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因2025年7月22日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白瓜子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信息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1日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我们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二氧化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 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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