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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顺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叶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KFQX31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67-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18号
经查,当事人南宁市金顺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滕叶春)在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67-20号从事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零售经营。2024年7月1日,本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南宁市金顺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销的芯美斯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30425)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FSQE070025007C),报告显示被抽检的产品:“检验项目:间氨基酸酚;单位:%;标准规定:≤1.0;检验结果:0.063;检出浓度/检出限:0.0026;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单位:%;标准规定≤0.25:检验结果:0.10;检出浓度/检出限:0.008;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经销的该批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经营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并现场送达《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FSQE070025007C)、《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南兴化检告[2024]608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上述抽样检测的化妆品大概于2023年从供应商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直接购进,已忘记进货价格,售价为5元/盒。当事人仅能提供采购上述化妆品的供应商资质材料,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期间,当事人没有制作进销台账,依据抽样记录显示被抽样化妆品进货数量为24盒,至我局2024年8月16日检查时现场已无库存。 2024年8月25日,我局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及协助调查有关事项的函》(南兴市监函〔2024〕48号),请求协助调查案件相关事项。2024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南兴市监函〔2024〕48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4〕1221号)中表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卓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登记住所经营,且该公司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依照其登记信息也未能联系到该公司,来函涉及该公司协查事项未能进一步核实。我局拟将广州市卓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列入异常经营目录予以信用惩戒。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称芯美斯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30425)不是该公司委托广州市卓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4×5=120元,违法所得为24×15=120元。经查,当事人南宁市金顺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滕叶春)在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67-20号从事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零售经营。2024年7月1日,本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南宁市金顺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经销的芯美斯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30425)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FSQE070025007C),报告显示被抽检的产品:“检验项目:间氨基酸酚;单位:%;标准规定:≤1.0;检验结果:0.063;检出浓度/检出限:0.0026;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单位:%;标准规定≤0.25:检验结果:0.10;检出浓度/检出限:0.008;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经销的该批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经营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并现场送达《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BFSQE070025007C)、《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南兴化检告[2024]608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上述抽样检测的化妆品大概于2023年从供应商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直接购进,已忘记进货价格,售价为5元/盒。当事人仅能提供采购上述化妆品的供应商资质材料,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期间,当事人没有制作进销台账,依据抽样记录显示被抽样化妆品进货数量为24盒,至我局2024年8月16日检查时现场已无库存。 2024年8月25日,我局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及协助调查有关事项的函》(南兴市监函〔2024〕48号),请求协助调查案件相关事项。2024年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
当事人经销化妆产品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 2.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壹佰贰拾元整(?2120),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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