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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皂市家和购物广场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永军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MB1W8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二龙大道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28号
经查,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EMB1W84R)、《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307098)在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二龙大道7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从武汉市硚口区朱杰肉制品经营部以8.5元/kg购进10kg腊鸭腿,进货金额85元,以1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1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未取得上述食品的合格证明。该腊鸭腿经我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CCIC126008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腊鸭腿在该报告送达日之前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16元,其违法所得为11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同时,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项合计10116元。 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项合计10116元。
1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