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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谷春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779398330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千石村(千石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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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441号
因为2024年12月岩头屠宰厂关闭,需要在岩头屠宰厂屠宰的那部分生猪要到当事人厂里屠宰,于是当事人设立“进场管理费”,并从2024年12月开始向岩头的生猪调运户收取该费用,收费标准是20元一头猪。该费用收取至2025年5月。从2024年12月开始,至2025年5月该厂共向岩头的生猪调运户收取6273头猪的费用,收取金额118660.75元(税后),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导致缴款人多付价款为违法所得,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8660.75元。2025年7月21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永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在限期15日内,将多收价款118660.75元退还其他经营者,无法查找的其他经营者以公告查找。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就已提前通过向社会张贴公告查找开始退款,截止2025年8月11日,无有关生猪调运户来退款,当事人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18660.75元。
当事人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作为县属国企分公司,是我县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其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进场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当事人超越权限,擅自自立收费项目并向生猪调运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8660.75元;
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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