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露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ACYGF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兴民钢圈厂后面新街1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3〕126号
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于位崇阳县天城镇兴民钢圈厂后面新街148号经营现场实施了检查,其经营现场摆放有抗饿小肉枣1箱,其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力诚 抗饿小肉枣 有肉更抗饿!配料:鸡肉、猪肉、水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其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含有有价值的成分肉,而未标示所强调配料肉的添加量含量。经调查:2023年3月2日,当事人以每件200元从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抗饿小肉枣(原味)10件,规格2.5千克/袋*2袋,计货值2000元,并2023年3月8日当事人以32元每斤销售崇阳县惠街百巷商贸有限公司抗饿小肉枣(原味)33斤,计货值 105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或减轻,也无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