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泉岭立华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元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6MA1C0MPA0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锦园小区8号楼西侧物业2号楼03幢0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2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鹤岗市工农区草根儿日用品批发商店以每盒80元的价格购进南孚5号电池3盒(60粒)、南孚7号电池2盒(60粒),每粒电池的销售价格为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南孚电池时留存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没有供货单位的合法签章,也没有供货清单,不足以证明上述南孚电池为其合法取得,违法经营额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的采购数量、销售数量、进销价格等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现场情况。
6. 2024年4月17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 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商资质情况。
8. 2024年4月25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我局扣押的上述产品非其生产销售,系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9.鉴定委托书、鉴定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本局充分给与当事人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以及赋予复检的权利。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