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医院(磴口县医共体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尚军 | 注册资本:1336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12152823E35751105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磴口县巴彦高勒镇东风西街南、人民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7
(2025)内0822民初63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磴口县人民医院,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支公司
磴口县人民法院
2
2024-09-02
(2024)内0822执795号
罚金
磴口县人民医院
国家税务总局磴口县税务局征缴
磴口县人民法院
3
2024-09-01
(2024)内0822执793号
罚金
磴口县人民医院
国家税务总局磴口县税务局征缴
磴口县人民法院
4
2024-08-08
(2024)内0822民初1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迈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5
2023-07-20
(2023)内0822民初6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党*
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6
2023-05-16
(2023)内0822民初678号
劳动争议
磴口县人民医院
杨*
磴口县人民法院
7
2023-05-16
(2023)内0822民初6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党*
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8
2023-05-10
(2023)内0822民初59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谢**
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9
2023-05-09
(2022)内0822民初55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何**
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10
2023-04-26
(2023)内0822民初59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谢**
磴口县人民医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14
(2021)内0822民初16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
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磴口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1
(2021)内0822民初16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
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磴口县人民法院
3
2021-11-02
(2021)内0822民初10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磴口县人民医院
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磴口县人民法院
4
2021-08-05
(2021)内0822民初16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
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磴口县人民法院
5
2021-06-20
(2021)内0822民初10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磴口县人民医院
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磴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8
2023-07-22
(2023)内0822民初6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党*、磴口县人民医院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63.5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6
2024-02-28
(2023)内0822执恢3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磴口县人民医院、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2-28
2023-10-17
(2023)内0822民初195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磴口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责任保险合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31
2021-04-16
(2020)内0822民初26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与刘*、磴口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04
2019-08-26
(2019)内08民终11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泾元与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04
2019-08-21
(2019)内08民终11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与丁*、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1-23
2018-10-09
(2018)内0822民初6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蒙古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3-10
2017-03-10
(2016)内08民终172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磴口县医院诉杨*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磴市监处罚﹝2025﹞17号
现查明,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属于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多收价款355079元(其中医保支付部分是207188.6元,个人支付部分是147890.4元)。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责令退款情况进行了复核,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退款期限内剩余142942.3元未能退还患者。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2025年5月9日,办案机构收到磴口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4版》口腔护理为专项护理,磴口县人民医院对口腔科门诊患者收取口腔护理费用存在不合理收费。2023年1月-2025年4月,共涉及807人次,费用7263元。针对以上移送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并案调查。该院于2025年4月30日已将多收取费用7263元退回,并于2025年5月20日本局调查时提交《整改报告》予以说明。故多收价款142942.3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2942.3元,上缴国库。
-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磴口县知识产权局)
2025-06-05
2
磴市监处罚(2024)20号
2024年4月26日我局与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磴口县人民医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体液分析室(检验科生化室)发现以下过期医疗器械: 检验操作柜内发现阴道炎联合检测试剂盒(千化学酶法)1盒,规格200人份/盒,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湘药监械生产许20150014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湘械注准20192400259,企业名称: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花苓路26号爱威医疗科技园。该产品的产品型号:AVE-6A,产品生产日期:20230221,生产批号:230202,该产品失效日期:20240220.该产品现场共发现一盒,已开封,盒内共有三袋试剂,已超出有效日期。 在该院检验科生化室内发现胃蛋白酶原I(PGI)、胃蛋白酶原Ⅱ(PGⅡ)联盒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一盒,批号:22090211,生产日期:2022-11-25,有效期至:2023-11-24,生产许可证编号:鄂药械生产许2012039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鄂械注准20132401856,生产企业名称: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A82-2栋,该产品现场共发现一盒,已开封(盒盖已撕掉),盒内共有18袋试剂,均已超出有效期。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规定,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磴市监强制(2024)19号及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制作现场笔录。本案于2024年5月6日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由刘亚君、黄宏霞负责调查。
1、没收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磴口县知识产权局)
2024-05-23
3
磴市监处﹝2023﹞62号
现查明,磴口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12月购买人体成分分析仪1台,价值380000元,在未经政府及相关价格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人体成分分析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次60元,2018年至2022年3月底,共检测人体成分分析3140人次,收费金额共计188400元;2019年7月磴口县人民医院购买精神压力分析仪一台,价值 248000元,在未经政府及相关价格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精神压力分析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次50元,精神压力分析1593人次,收费金额共计95600元。人体成分分析、精神压力分析两项收费合计284000元。 还查明,磴口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医嘱为尿常规、尿沉渣分析,检验报告结果为尿常规、尿沉渣分析,实际收取了尿常规、尿沉渣和尿沉渣显微镜检查三项的费用,造成超范围收取尿沉渣显微镜检查费用,每人次4元,涉及5850人次,共计23400元。 2023年6月12日,我局向磴口县人民医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磴市监责退字〔2023〕05号),责令磴口县人民医院限期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患者。
2023年6月8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磴口县审计局关于磴口县人民医院自立收费项目及超范围收取医疗检验费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一份(磴审移〔2023〕1号)。6经初步调查,磴口县人民医院自立收费项目及超范围收取医疗检验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6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等相关材料,报局领导经批准立案。
3074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