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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瑞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枝江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9H8MU2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建峰路(原伞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98号
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本局执法人员检查电脑销售记录时,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规格:0.1g9s,批号:T29250901)、“非那雄胺片(浦列安)”1盒(规格:5mg10s,批号:25090321)及“尿塞通片”1盒(规格:36g12s4板,批号:251103),当事人销售该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且不能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6-075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且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仍不在岗,执法人员检查当日销售记录,发现当日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片”1瓶(规格:200片,产品批号:202511004)及“肾石通颗粒”1盒(规格:15g*10袋,产品批号:250815)。当事人销售该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且当事人销售该处方药无处方凭证。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执业药师因事请假不在岗,药品由无药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汪某某销售,且当事人销售该处方药无处方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共计10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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