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汉阳区千湖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许许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DM809NX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道邱家大湾特1号3栋1层2号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03号
2026年4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白云边酒20年,42度500ml 2瓶,20年,45度500ml 6瓶,15年,42度500ml 7瓶;习酒窖藏1988 53度 500ml 11瓶;均未标价。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湖北省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证明书》(0007247号),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黔习鉴NO:JG0003070号),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辨认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合法取得的证明。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发现有关侵权商品销售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第六条?“……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4753元(11瓶*898元+6瓶*458元+2瓶*388元+7瓶*19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权商品白云边酒20年,42度500ml 2瓶,20年,45度500ml 6瓶,15年,42度500ml 7瓶;习酒窖藏1988 53度 500ml 11瓶; 3、罚款73765元。
73765.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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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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