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九天泡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常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3MA6DXKWU3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石阡县汤山街道万寿社区荣华商业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对投诉信息和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抖音平台购入120斤“现拌酱干”,进货单价为12元/斤;截至核查时,已售出62.4斤,剩余57.6斤,销售单价为25元/斤,发货地址为湖南平江县。当事人无进货凭证,仅留存订单信息。购进该食品前,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所购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但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因近期家中有事不在店面,疏于监管,导致店员未察觉食品已过保质期,仍继续销售思乡山牌非发酵豆制品“现拌酱干”。由于当事人无法明确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57.6×25=1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件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属地管辖权;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3张,且经当事人签字认可,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索票和未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现拌酱干”《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足以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情节。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