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美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HXDG90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尚隆地球村26号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鄂0106民初7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
武汉裕辉餐饮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罗**,武汉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8
(2023)鄂01民终230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
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9-21
(2023)鄂0106民初1079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
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6
(2025)鄂0106民初7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
罗**
裁判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3-20
2017-03-20
(2016)鄂01民初56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荣辉烟酒商行(张美凤)是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6年1月5日,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从个人手上购进上述14瓶涉案白酒,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进货价格80元/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进货价格140元/瓶;53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进货价格450元/瓶;海之蓝白酒进货价格80元/瓶。当事人与个人之间为口头议价,没有索要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测报告。2026年2月2日,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出具的《产品辨认证明书》0005504号中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的12瓶涉案白云边酒均非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了“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50010048号中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的2瓶海之蓝白酒均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了“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尚未售出被本局于2026年2月2日予以扣押。
另查,上述涉案商品当事人现场标价出售,标称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118元/瓶,4瓶共计472元;标称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193元/瓶,4瓶共计772元;标称53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589元/瓶,4瓶共计2356元;标称海之蓝白酒110元/瓶,2瓶共计220元。涉案白酒按标价计算货值共计3820元。涉案白酒当事人自购进后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写了《情况说明》,在情况说明里进行了自查,并予以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14瓶涉案白酒(标称白云边白酒12瓶、标称海之蓝白酒2瓶);
2.罚款5730元整。
573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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