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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朝川注册资本:10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BEYM77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东路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5
(2023)浙0681民初11512号
合同纠纷
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
赵**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3-04-24
(2023)浙0681民初23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
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6
2024-02-29
(2023)浙0681执6697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30
2021-04-22
(2021)浙0681民初54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诸暨市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4
2019-12-24
(2019)浙0503民初4545号
定作合同纠纷
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中福人家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经信罚决字﹝2024﹞第000336号
当事人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东路**号实施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宝锋BF-777S对讲机2台;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不具有危害后果严重情形,也没有违法所得,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宝锋BF-777S对讲机2台);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07-02
2
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357号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东路26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于2023年9月24日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cn)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
510.00元
诸暨市综合执法局
2023-10-09
3
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76号
当事人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2023年08月28日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8
4
诸卫公罚﹝2023﹞69号
被处罚人: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现已查明:2023年04月17日,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诸暨市维尚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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