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经济开发区姐弟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艳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6A809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经济开发区如意家园38号1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321号
经过对案件相关人员询问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审查,基本认定事实如下:经查,经营者于2026年8月7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商品康师傅茉莉蜜茶(调味茶饮料),进货价43元/箱,共计:43元。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4、康师傅茉莉蜜茶(调味茶饮料)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七台河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商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5、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6、视频刻录光碟,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