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有锋 | 注册资本:14193.6489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117474189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黎明嘎查(巴音-百灵矿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4
(2025)内2921民初612号
保证合同纠纷
阿拉善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白**,阿拉善盟越玩越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
2025-01-15
(2025)内29民终54号
劳动争议
王**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17
(2024)闽01民终89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牛**,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0-10
(2024)内2921民初3232号
劳动争议
杨**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5
2024-10-09
(2024)内2921民初3231号
劳动争议
王**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6
2024-02-28
(2023)内2921民初4062号
劳动争议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苗**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7
2020-12-18
(2020)内2921民初3388号
追偿权纠纷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白**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8-27
(2019)宁民终3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长杉骏煤业有限公司,刘**,杜*,牛**,聂**,张**,张*
裁判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3
2024-06-26
(2024)内29民终186号
劳动争议
阿拉善福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苗**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26
2024-02-29
(2023)内2921民初4062号
劳动争议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苗**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989.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06-21
(2021)宁02执86号
民事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170259.84元
执行案件
4
2021-12-29
2021-10-18
(2021)宁02执86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10
2021-01-15
(2021)宁02执恢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1169252.38元
执行案件
6
2021-01-25
2020-12-23
(2020)内2921民初3388号
追偿权纠纷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阿拉善盟越玩越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9267.31元
民事案件
7
2021-01-14
2020-12-04
(2020)内2921执保221号
追偿权纠纷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张**追偿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30
2020-04-07
(2019)宁02执303号之一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1-14
2019-12-19
(2019)宁02执异56号
合同无因管理
张某1、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1-14
2019-12-19
(2019)宁02执异57号
合同无因管理
张某1、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左科林草罚决字〔2026〕37号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5日对当事人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至2026年6月期间在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乌日音图雅嘎查境内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修建护坡总面积为16.42亩,地类全部为其他草地(占用时为农用地)。其中护坡主体占地2.61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灭失,草地用途被改变;护坡治理导致石子滑落面积13.81亩,原有植被受损但程度轻微,未改变草地用途。当事人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限期30日内恢复草原植被(面积16.42亩);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陆元伍角柒分(2846.57元)。
2846.57元
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