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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新鑫小亦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6MAB38FUC3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起街道办事处刘渠子村居乐二巷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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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烟处﹝2023﹞第61号
2023年10月18日13时58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王强、冉宁凯(执法证号:27060952008、27060952011)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吴起县刘渠子居乐二巷6号新鑫小亦烟酒副食店发现当事人李炜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下纸箱里查获非本店扫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18条,黄金叶(炫尚)6条,共计2个品种24条。该批卷烟扫码为309133258X9X89XXJDZY3602XXXXXXXX等,(具体码段见涉案卷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李炜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扫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当事人李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单号为:吴烟存通字【2023】第23136号。专卖人员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吴起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的卷烟是当事人2023年10月17日在延安北关街的几个门市购买的,共购买了24条,其中:中华(双中支)18条,每条580元;黄金叶(炫尚)6条,每条18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烟凭证或支付记录,我局核算价格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第36号文件核价为10200.00元。当事人购买准备销售还没有销售,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现场照片及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李炜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李炜鉴于李炜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02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该案案值较大,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后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200元10%的罚款,计102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24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李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李炜上述违法行为。
1020.00元
吴起县烟草专卖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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