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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杨跃韦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跃韦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D9NGE74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更戛乡更戛社区村民委员会更戛街子水利站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50号
经调查,现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酥(糕点)是2026年04月06日加工制作的,共加工制作了7kg,2026年04月21日抽检当天抽样用了2.05kg,剩下的4.95kg全部销售完了,至我局2026年5月26日进行现场检查时止,该产品已无库存。该荔枝酥销售价是20.00元/kg,销售收入140.00元(抽检单位以销售价支付了样品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糕点)违法所得140.00元。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在隆阳区兴中兴食品添加剂经营部批发购买,购进时仅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未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材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糕点)、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如下: 一、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元整(¥3140.00元)。
3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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