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永茂大明美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6WCL3X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永茂农机加油站东10米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292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对经营场所内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对经营场所内的饮具进行消毒,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4年9月24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对洮南市永茂大明美食城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洮南市永茂大明美食城未对场所内使用的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洮)市监责改〔2024〕WF058号,要求其按照规定要求对场所内使用的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责令改正期限为:在2024年9月29日前整改完成,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洮)市监当罚〔2024〕WF029号,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10月12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已开始进行整改,对经营场所内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对经营场所内的饮具进行消毒,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对经营场所内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对经营场所内的饮具进行消毒,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7“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0.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