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广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K1LXYX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芙苑路8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卫公罚﹝2024﹞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卫公罚〔2024〕95号 案件名称: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8日,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棉织品(23件客用布草)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3.4“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已清洗消毒的用品用具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4.9.2“清洁物品储藏间(备用品库房)要求:c)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的规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09日
对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12-09
2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49号
2024年08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金华银行各网点,或者扫描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19
3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
2023年12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整改,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第一层厨房墙面连接照明灯一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第一层厨房墙面连接照明灯一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悦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第一层厨房墙面连接照明灯一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1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