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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何鲜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庹德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614JKP4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黄家镇红军街59号附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107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山椒脆笋;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彭水县曾红副食店;采购,共采购了2袋,每袋计2.5,共计5。每袋的采购价为3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和采购票据,未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共购进5,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以20元的销售价对外销售了2.5。抽检时仅剩余2.5,被抽样人员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1.6用于抽样,当事人取得销售收入32元。剩余0.9当事人已退货给供货商。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 ;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销售价20元;抽样基数2.5)。当事人共取得销售收入32元(销售价20元;抽样数量1.6),即违法所得32元。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 ;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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