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计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3680142685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武宣县禄新乡地有村大雷山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9
(2024)粤01民终16300号
陈**
华东机械制造(广东)有限公司,陈**,余**,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普通合伙),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14
(2023)粤0106民初33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东机械制造(广东)有限公司
陈**,陈**,余**,陈**,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普通合伙)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6
(2023)粤0106民初33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东机械制造(广东)有限公司
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普通合伙),陈**,陈**,余**,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9
(2023)粤0106民初33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东机械制造(广东)有限公司
余**,陈**,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普通合伙)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5
2023-06-20
(2023)桂1323民初1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宣县南河钢材经营部
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
武宣县人民法院
6
2023-05-29
(2023)桂1323民初4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韦**,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覃**,韦**
武宣县人民法院
7
2022-03-31
(2021)桂1323民初2422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4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6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22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9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2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5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7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21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23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3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0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20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5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9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6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4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8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7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11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8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3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24村民小组,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第2村民小组
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韦**,韦**,覃**
武宣县人民法院
8
2022-03-31
(2021)桂1323民初2422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韦**,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民委,韦**
武宣县人民法院
9
2022-03-22
(2022)桂1323民初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
韦*
武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1
2024-05-21
(2024)桂1323民初3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华南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与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陈**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079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9
2023-06-25
(2023)桂1323民初1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曾**与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79.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1-29
2023-06-25
(2023)桂1323民初1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廖**与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367.7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28
2023-06-13
(2023)桂1323民初1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廖**、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106.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水罚[2023]10号
2023年5月25日,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因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张丽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0527322100.00元
来宾市武宣县水利局
2023-08-04
2
武水罚[2023]7号
2022年7月21日,武宣县禄新乡吉龙大雷山采石场因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张丽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49597900.00元
来宾市武宣县水利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