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拖市镇彩琼水产贸易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彩琼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K72L5J5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夏场村一组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297号
当事人于2026年2月4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拖市镇夏场村一组5号从事水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从天门市蒋湖镇的集贸市场购买了一台二手电子台秤,作为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使用。该电子台秤面板左下角标注“TCS-203D”。该电子台秤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2026年2月4日,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202601030201号),鉴定结果为“一、作弊秤说明:将电子秤正常开机后进入作弊模式,在秤盘上放置5kg标准砝码,按‘单价1’电子秤显示为‘5.50’kg,按‘单价2’电子秤显示为‘5.25’kg。此电子秤可通过按键改变示值,确定为作弊电子秤;二、检定结论:1.铅封破损,不符合规程‘6.1计量的安全性’的要求;2.示值可通过按键改变,改变后示值不符合规程‘7.5计量性能检定’的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论无异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帐,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销售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台秤1台(型号:TCS-203D),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