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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唯友客多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J3Q8U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敬德村敬德2小区1号楼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7
2023-02-28
(2023)浙02民终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冯会芳食品商行、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3
2022-11-30
(2022)浙0205民初3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冯会芳食品商行、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92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余姚市小曹娥绿波蔬菜专业合作社以4.6元/kg的单价购入散称雪菜(酱腌菜)15kg,当事人采购时查验过供货者资质,未查验该批次散称雪菜(酱腌菜)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随后在店内以11.6/kg的价格销售上述散称雪菜(酱腌菜)。2024年11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雪菜(酱腌菜)监督抽样并送至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抽样数量(含备样):2.326kg,备样数量:1.1kg,单价:11.6元/kg),2024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散称雪菜(酱腌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16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小于等于0.1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截至2024年12月26日,上述批次散称雪菜(酱腌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散称雪菜(酱腌菜)货值为26.98元,销售额为26.98元,总获利16.28元。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采购上述散称雪菜(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散称雪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28元。
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2
甬镇市监处罚〔2024〕520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5月14日从某公司以99.5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巴斯克蛋糕(生产日期2024/05/08,保质期:90天),共计398元,每箱为2.5千克,单价为39.8元/千克,保质期至2024年8月6日,销售价为39.8元/千克。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以39.8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巴斯克蛋糕0.182千克,小计7.2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巴斯克蛋糕,货值为7.24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巴斯克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3
甬镇市监处罚〔2023〕439号
经查明:2023年6月,当事人从宁波果品批发市场某摊位处购进10箱白糖樱荔枝,4.5kg/箱,共购入45kg,购入价格为70元/箱。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购进上述白糖樱荔枝后,置于店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9.8元/kg。2023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白糖樱荔枝(抽样基数7kg,抽样数量3.198kg,单价19.8元/kg)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7月17日,本局收到编号为202308395的《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编号为202308395的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糖樱荔枝的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180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7月17日,上述白糖樱荔枝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根据抽样基数计算,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白糖樱荔枝销售额138.6元,货值138.6元,获利29.71元。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受理,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23年8月24日,本局收到编号为8323*0028的《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编号为8323*0028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白糖樱荔枝的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1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采购上述白糖樱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上述白糖樱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71元,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