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开荣 | 注册资本:1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0780456876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海昌路68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9
(2021)桂民终1044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3-23
(2021)桂72民初57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3
2020-05-22
(2020)桂民终454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
2020-04-22
浙台劳人仲案(2020)27号
周*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19-12-23
(2019)桂72民初303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6
2019-12-23
(2019)桂72民初303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傅**,陈*,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卢**
北海海事法院
7
2019-11-27
(2019)桂72民初303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8
2019-06-11
(2019)宁01民初67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台州市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浙江东昇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青岛菲尔蒙特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18
(2019)宁01民初678号
票据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青岛菲尔蒙特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浙江东昇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1
2021-08-12
(2021)桂民终1044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4
2020-12-15
(2020)浙72执恢93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1
2020-06-10
(2020)桂民终454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广西西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9058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08
2020-06-01
(2019)宁01民初67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21
2019-03-07
(2019)浙民终55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3
2018-11-14
(2018)浙72民初1154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16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12
2019-08-19
(2019)浙72执399号之一
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7-13
2018-06-12
(2018)浙1002民初5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04
2017-12-04
(2017)浙1004民初9525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万**与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新环罚〔2025〕17号
违法事实:2025年7月2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海昌路680号的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小艇车间2F手工涂树脂(手糊)工序、晾干固化正在生产,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小艇车间2F配备的冷风机管道脱落,车间废气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有明显异味。该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经调查,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小艇车间负责小艇生产车间配套环保设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正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该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
2.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审批、验收文件各2份,证实了该公司年产150套船用救生艇项目报告表于2018年9月3日通过审批,审批文号为台开环建【2018】22号,该项目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自主验收;年产1010台(套)船舶机械技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审批,审批文号为台环建(新)【2022】31号,该项目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自主验收的情况。
3.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化世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化世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
4.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化世伟参保证明打印件1份,证实化世伟是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员工。
5.2025年7月28日该公司小艇生产车间主任李正春提供李正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李正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
6.2025年9月2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李正春员工证明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李正春是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员工,
7.2025年7月28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委托书2份,证实李正春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的情况和化世伟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8.2025年7月28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2025年7月28日,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小艇车间2F配备的冷风机管道脱落,车间废气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9.2025年7月28日我局拍摄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实2025年7月28日,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小艇车间2F配备的冷风机管道脱落,车间废气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10.2025年7月28日李正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2025年7月28日,我局对该公司小艇生产车间主任李正春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该公司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小艇车间2F配备的冷风机管道脱落,车间废气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11.2025年9月2日化世伟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2025年9月2日,我局对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防设施、污防治理及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小艇车间2F配备的冷风机管道脱落,车间废气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12.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该公司排污许可的情况。
13.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排污许可证第二册复印件1份(部分),证实该公司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14.2025年9月2日该公司行政主管化世伟提供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1份,证实该公司小艇车间2F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的情况。
15.2025年9月25日我局提供查档说明1份,证实两年内,无该公司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及一年内,有一次该公司因空气污染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照成不良影响的信访投诉。
16.2025年9月25日我局提供台州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打印件1份,证实该公司所处的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外。
17.《关于适用<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台环函[2022]195号文件打印件1份,证实该公司救生艇项目生产工艺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18.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打印件1份,证实该公司救生艇项目生产产生的废气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9.百度地图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
2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确认邮寄地址,能收到我局相关文件。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管沉昕、许泽宇、陈泽耿、郭仁杰、叶雯静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00元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07
2
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17号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海昌路680号)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给予浙江万通重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00元
台州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