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区塘栖镇皮细华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皮细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HY7PG0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河西埭村4组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78号
经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无正常经营状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受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聘请,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以上产品进行鉴别检验,其中南京(煊赫门)、利群(新版)、云烟(紫)、双喜(软经典)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其余样品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经营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南京(煊赫门)、利群(新版)、云烟(紫)、双喜(软经典),合计数量2.4条,货值金额为354.0元。当事人经营的真品卷烟的数量合计70条,货值金额合计22010.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草零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烟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外观,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其误以为是商标权利人生产的真品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处罚款 1500.0 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鉴别检验损耗后剩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南京(煊赫门)0.5 条、利群(新版)0.3第 2 页 共 2 页条、云烟(紫)0.6 条、双喜(软经典)0.2 条;2.处罚款 354.0元人民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鉴别检验损耗后剩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南京(煊赫门)0.5 条、利群(新版)0.3 条、云烟(紫)0.6 条、双喜(软经典)0.2 条;2.处罚款 1854.0 元人民币。
2208.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