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明要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4MA536LUP4R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龙门县平陵镇街道平山路02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阳淡水行执罚字﹝2025﹞44号
2025 年 12 月 10 日使用车牌号为粤 L67458 的车辆在惠阳区淡水街道惠澳大道黄沙变电站地段运输散装物料(渣土20.16 立方米)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
2026-03-12
2
粤东交罚﹝2026﹞00978号
2026年01月07日10时2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清溪镇大埔东环路红绿灯路口路段依法对由驾驶员邵华驾驶的粤L65389(粤LU00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经调查,粤L65389(粤LU00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邵华,车上运载的货物为石子,由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安排从惠州市交投新圩绿色石场有限公司运载到东莞市清溪镇大埔东环路附近,该趟运输行为由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安排实施,此趟运输要收取运费150元,运费由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结算收取,经核查,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L65389(粤LU00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发现当事人使用粤L65389(粤LU00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6年01月07日10时29分在东莞市清溪镇大埔东环路红绿灯路口路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为核实该案有关事实情况,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08日向当事人邮寄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东交(清)执协调〔2026〕220001号),当事人于2026年01月23日邮寄签收文书送达,但当事人未在接此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到本单位进行协助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以上有文书邮寄送达信息查询结果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序号:92)的规定,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粤L65389(粤LU00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4
3
粤惠龙交罚﹝2025﹞00177号
2025年12月01日 ,经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08
4
惠阳新圩行执罚字﹝2025﹞A-6号
该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使用车牌号为粤 L65389(粤LU007 挂)的车辆,在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梅龙湖地段运输散装、流体物料(20.88 立方米),该车辆在运输时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15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5-11-11
5
粤惠阳执C罚字﹝2025﹞23号
2025年5月30日,我局接到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转来《线索移交表》。经查,当事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粤L65389(拖挂牌号:粤LU007挂)车辆于2025年5月22日装载有12.08立方米建筑垃圾(渣土);根据案件知情人马振伟指认,车载建筑垃圾(渣土)是在深圳市龙岗区龙飞地段“深港国际中心哈罗学校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装载,当事人擅自将装载的12.08立方米建筑垃圾(渣土)从深圳市转移至惠州市惠阳区。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分别于2025年6月20日以及2025年7月21日去函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其协助我局对当事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粤L65389(拖挂牌号:粤LU007挂)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进行调查(惠阳执函〔2025〕497号、惠阳执函〔2025〕599号);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复:“深港国际中心哈罗学校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存放的建筑垃圾(渣土)是从“大运枢纽站及其周边地区08-22地块(暂定名)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临时转运,该工程已取得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手续。而“深港国际中心哈罗学校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则未在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回填工地或临时消纳点备案手续;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到车牌号粤L65389(拖挂牌号:粤LU007挂)车辆有从“深港国际中心哈罗学校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装载渣土并运出的情况。综上,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确认当事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粤L65389(拖挂牌号:粤LU007挂)车辆于2025年5月22日在“深港国际中心哈罗学校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装载的渣土属于建筑垃圾;当事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辆擅自将12.08立方米建筑垃圾(渣土)从“深港国际中心哈罗学校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转移至惠州市惠阳区的行为违反了《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规定,鉴于当事人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粤L65389(拖挂牌号:粤LU007挂)车辆装载的建筑垃圾为12.08立方米,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处每立方米一万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拾贰万零捌佰元整(¥120800)。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零捌佰元整(¥120800)
1208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9-28
6
粤惠阳交罚﹝2025﹞01279号
2025年06月05日03时19分,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粤L69990重型自卸货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38.928吨,轴数是4轴,限重31.000吨,超限7.928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35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7
7
粤惠阳交罚﹝2025﹞01251号
2025年06月02日05时17分,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粤L69990重型自卸货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44.303吨,轴数是4轴,限重31.000吨,超限13.303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65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7
8
粤惠阳交罚﹝2025﹞01278号
2025年06月03日02时46分,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粤L69990重型自卸货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41.125吨,轴数是4轴,限重31.000吨,超限10.125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7
9
粤惠阳交罚﹝2025﹞01276号
2025年06月03日01时39分,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粤L69990重型自卸货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43.075吨,轴数是4轴,限重31.000吨,超限12.075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6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7
10
粤惠阳交罚﹝2025﹞01245号
2025年06月01日02时33分,惠州市骏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粤L69990重型自卸货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44.457吨,轴数是4轴,限重31.000吨,超限13.457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65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