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松树镇广鑫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81MA0TPRAW95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松树镇松树街108号1-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瓦市监处字【2025】12号
2024年10月17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份投诉编号1210281002024100437429126的投诉件,投诉人称2024年10月4日在瓦房店市松树镇广鑫超市购买的白象原汁猪骨面,生产日期:2024年3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该商店,经现场调查询问,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市松树镇广鑫超市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瓦房店市松树镇广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情况。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询问情况。
4.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事实的现场情况。
5. 取证投诉人购买付款凭证和过期食品照片, 证明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
6. 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营者经济状况。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1000.00元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