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丰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腾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9EKY3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商业步行街)260-120至260-1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食处罚〔2024〕2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商业步行街)260-120至260-136号的丰客隆超市。《检测报告》(编号:TH20241111493)显示,当事人2024年11月8日销售的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的龙眼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赣粤蔡氏果行购进,品牌:大海牌,当事人共购入涉案龙眼1件,1件龙眼共有12.2kg。该批次龙眼在抽检当日已经售罄,该批次龙眼购进价为150元/件,当事人销售龙眼的价格是17.96元/千克,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19.1元。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提供了供货商(南昌市青云谱区赣粤蔡氏果行)的营业执照,提供了供货商的龙眼的上游(重庆金果源实业有限公司)来源的进货票据以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是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疏于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规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了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龙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疏于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规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2
万市监食处罚〔2023〕124号
爱珍蔬菜批发部购入,采购价7.6元/斤,采购数量1箱,25斤/箱,货值金额为190.00元;四季豆是当事人2023年11月07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利民蔬菜海带批发二部购入,采购价4元/斤,采购数量78斤,货值金额为312.00元。截止2023年12月29日本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天,上述被抽检产品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够提供被抽检产品的相关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上述产品来源,能提供进货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其免予处罚。
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