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佳佰汇酒水批发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彦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7J1U5C4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四达市场6号金街1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当事人分两次从佳木斯品尊酒行购进五粮液,于2023年8月29日购进18瓶,购进价格:935元/瓶,共用:1683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1日;第二次是2023年12月7日购进,共购进4箱,6瓶/箱,共:24瓶,购进价格:925元/瓶,共用:22200元;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从佳木斯品尊酒行购进舍得酒12瓶,340元/瓶,共用:4080元。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五粮液14瓶,销售价格:1080元,违法所得共:(1080-935)元×14=20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代理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2.对当事人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五粮液”牌白酒和“舍得”牌白酒的进销货情况及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事实;
3.经当事人代理人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牌白酒和“舍得”牌白酒情况及经营场所真实存在的事实;
4.当事人代理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及代理人身份;
5.当事人提供微信进货截图6张和物流票据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的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
6.当事人代理人提供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7.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4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和“舍得”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8.“五粮液”、“舍得”牌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五粮液”、“舍得”牌工作人员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五粮液”、“舍得”牌商标专用权情况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