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经开城南桂勇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桂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01MABUFW4Y7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东区5-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经市监处罚〔2023〕3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以每斤2.7左右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豇豆87斤,并置于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87斤豇豆销售给嘉兴市经开长水某某生鲜店,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87斤豇豆的倍硫磷项目实测结果:0.080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31031008。截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已将上述豇豆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每斤3元,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货值额261元,违法所得261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8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小食杂店的范畴。
当事人在购进豇豆时未查验供货人信息、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1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261元。
300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