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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达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292272744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北延长线小菜园华丽苑三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5﹞7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对由其提供供电服务的滨江大厦27户商户按每度0.914元收取电费,其中含每度用电0.624元,每度能源综合管理费0.29元,合计按0.914元每度收取电费,实际向商户收取电费共计466522.99元。当事人向供电局缴纳的计费电量以每度0.43元至0.60元不等(已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实缴27户商户用电电费共计:303300.89元。自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当事人共计多收商户的电费差额163222.10元。当事人接到我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五市监责退〔2024〕009号)当日即向商户发出退费通知,并积极向商户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差额,现已全额退还尚在原址经营的17户商户多收的电费,其余10户商户已未在原址经营且无法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63222.10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0.5倍罚款,罚款81611.05元,上缴国库。
81611.05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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