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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文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8MA6YLCWU53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直罗镇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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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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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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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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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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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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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督四罚〔2026〕27002-1号
1.《芦村一号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编制错误,将水文监测井、油气井保护煤柱列入缓采区;2.抽采半径取值来源不一致,不同工作面达标评判报告引用的抽采半径数据来源和数值相互矛盾。102 工作面采用西安科技大学测定值 5.15m(预抽 6 个月),103 工作面采用"2 号煤层瓦斯抽采半径测定报告"值 4.5m(预抽 240天),同时 103 工作面评判报告另一处又引用同一测定报告的 60 天抽采半径 2.50m、140 天抽采半径 3.50m。同一矿井不同报告对抽采半径取值口径不统一,且未说明最终选取值的确定依据;3.103 工作面评判报告中工作面配风量 1500 m3/min、回风巷断面面积 13.68m2等关键参数未说明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配风计划(8 月份)中 103 工作面配风量为 1100 m3/min,与评判报告取值不一致,存在参数口径差异或数据更新未同步的问题;4.作为高瓦斯矿井的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全文“瓦斯地质概略”仅以“均验证为低瓦斯矿井”一句带过,未提供 2#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吸附常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及抽采半径等瓦斯基本参数,也未对揭煤区段进行瓦斯地质分析和突出危险性评价,导致揭煤措施缺乏数据支撑;5.抽查上传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2026 年 8 月 9 日、30 日《密闭墙检查台账》发现:104 工作面回风巷二联巷永久密闭、105 进风巷永久密闭墙内 O2 浓度大于 12%,未分析原因并采取堵漏、注惰性气体等措施;6.矿井上传至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不完整、不准确:(1)未上传最新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验报告,已上传报告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到期;(2)上传的《富县矿业芦村一号煤矿 103 综采工作面综合物探设计》无审批签字;(3)未上传 102、103 综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4)未上传“雨季”三防地面巡查记录;7.查阅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未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8.查阅矿井 2026 年 8 月份《瓦斯抽采台账》和瓦斯抽采管路布置图发现:104 工作面回风巷、104 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105 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106 工作面进风巷等均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并进行瓦斯抽采,但查看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煤矿视频确认:矿井未编制 104 工作面回风巷、104 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105 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106 工作面进风巷等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9.104 带式输送机巷锚杆长度验算结果为 L≥K(1.1+B/10)=1.4×(1.1+4.9/10)=2.2m,设计采用的Φ20×2200mm 锚杆刚好满足该下限要求,但验算未考虑直接顶厚度的悬吊要求,若直接顶厚度超过 1.5m,锚杆长度无法满足要求 10.102 工作面采煤机截深 800mm,移架步距 800mm,最大控顶距 5907mm,最小控顶距 5107mm。但端面距取 352mm 未说明计算依据,且支架中心距在端头架为 1750mm、中间架为 1500mm,存在不一致情况,影响支护连续性;11.102 工作面 KJ216 矿压在线监测分站布置在 6#、12#、18#...173#支架上,共 29 个测站,但 177 架支架中未在端头架和过渡架布置测站,遗漏关键部位压力数据;12.根据 2026 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 43.37m3/min,已被定为高瓦斯矿井,目前尚未完成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的修编;13.102综采工作面粉尘传感器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置报警上限;102 综采工作面、103 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均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安设风速传感器;14.中央水泵房三台水泵型号完全相同(MD280-65×7(P),额定流量 280m3/h),但联合排水试验实测流量差异巨大:工作泵 204m3/h、备用泵 187m3/h、检修泵仅 61m3/h。检修泵流量仅为工作泵的29.9%,远低于其他两台泵,存在设备故障或测试数据失真风险;且未对排水管路进行联合试验;15.未按规定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的人员信息开展维护,通过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询发现,矿井配备的钻探工、瓦斯抽采工工种信息均为“非特种作业人员”;16.查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103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回风迎头 T1 处视频监控模糊不清。
1.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7.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8.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9.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0.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1.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2.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3.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4.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6.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
4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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