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锦将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329956278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25号(义乌市威龙印刷有限公司内1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2
(2025)浙0782民初38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文综罚字﹝2023﹞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文综罚字〔2023〕27号当事人: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29956278K法定代表人:王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所: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25号2023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由于当事人经营管理疏忽,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2023年9月16日下午,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查获该公司涉嫌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023年9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8日,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法人王锦将授权雷贤辉来到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办公地接受调查询问,对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一事表示认可,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上予以签字确认。经过上述一系列调查取证,主要取得了一下证据:1、编号为(义)文综检(勘)字〔2023〕2-2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行政案件证据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和取证过程;2、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雷贤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的事实予以承认;3、义乌市圣爱印刷有限公司法人王锦将和负责人雷贤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信息;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低(仅为130元),同时当事人在事后主动提供了相关印刷品的委托手续,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表现,符合《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且无《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严重,应当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万元;2、3两项合计1001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义乌市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10-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