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晶印象瓶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AJUKHT6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中枢街道兴盛路19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3
(2023)黔0382民初5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晶印象瓶艺店
杨**
仁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12
买卖合同纠纷
仁怀市晶印象瓶艺店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5]324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从四川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3.5元/个的价格采购了126箱(24个/箱)共3024个标称生产单位为四川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500ml的玻璃酒瓶(金山圆瓶)。2025年7月31日,我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玻璃酒瓶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上述玻璃酒瓶的“内表面耐水性”项目不符合GB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T24694-2021《玻璃容器 白酒瓶质量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销售门店约四十平方米,主要摆放销售酒瓶、瓶盖等。2.该店进门处留存备样产品26瓶。3.该店销售门店还剩余10箱(24瓶/箱)共240瓶标称生产单位四川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型号为500ml的同款玻璃酒瓶(金山圆瓶)。4.该店库房内剩余上述同批次型号玻璃酒瓶37箱共888瓶。截止2025年9月1日,当事人已售卖出1870个不合格玻璃酒瓶,酒瓶(无瓶盖)单价为4元/个。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收到我局送达的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BC/250111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不合格玻璃酒瓶的货值金额为12096(3024×4)元,违法所得为935(1870×0.5)元。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玻璃酒瓶,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张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3.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玻璃酒瓶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玻璃酒瓶的事实。
5.对经营者张丹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玻璃酒瓶及进销数量、进价、销售价格的事实。
6. 销售票据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出不合格玻璃酒瓶的事实。
7.发货单1张、对账单1张,付款回单1张,证明:当事人从四川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采购3024个不合格玻璃酒瓶的事实。
罚款0.60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048.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