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阳氏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厉阳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RK7TX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凤东路500号附12-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145号
经查,当事人厉阳红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从黄桂才(已判决)处购入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京萃牌乙基麦芽酚、希杰牌I&G、爱普牌等系列产品。具体进货情况:共计购进星湖牌乙基麦芽酚79箱、京萃牌乙基麦芽酚2箱、希杰牌I&G10箱,爱普牌5箱。具体销售数额及获利情况:星湖牌每箱加价360元卖出,共销售79箱,获利是28440元;希杰牌I&G 每袋加价最少15元卖出,共销售10箱100袋,获利1500元;京萃牌每箱加价350元卖出,共销售2箱,获利700 元,爱普牌每箱加价300元卖出,共销售5箱,获利1500元。当事人购货金额共计人民84000元,销售金额是116140 元,共获利32140元。上述产品卖给饭店、餐馆等,已全部卖出无剩余。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食品进货台账,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已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一项“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规定,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应为人民币116140元,获取违法所得32140元。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自由裁量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案件承办人拟建议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140元(叁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由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移送);
2.处违法经营额0.6倍罚款即人民币 69684元(陆万玖仟陆百捌拾肆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101824(拾万零壹仟捌百贰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69684.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