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林口镇铭府鸭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晓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C1U269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海宇小区3号楼01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6年03月31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林口镇铭府鸭脖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与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均公示在墙,在检查该店食品加工间食品添加剂摆放区发现未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6〕3-011号)对未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
2026年04月03日林口县林口镇铭府鸭脖店工作人员魏淑玲带着经营者徐晓彪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魏淑玲作为代理人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事项。
经查,执法人员扣押的未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是2026年01月15日创建的订单,从武汉市黄陂区卤味堂调料商行购进的,在2026年1月25日收货,购进数量是2袋。购进的单价是45元/袋,共花费90元。当事人提供出进货截图,查验了供应商资质,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与未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摆放在一起。当事人陈述原来购进该添加剂时带有标签,当事人提供出相关照片,照片显示为V8增香粉。未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是制作鸭货使用的。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购进价计算,共计45*2=9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张,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供货商主体资质。
6.进货截图1张,证明购进单价、时间、数量。
7.带有标签包装截图1张,证明原有标签样貌。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1、对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扣押的未标注标签的食品添加剂2袋。3、对使用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处罚,全部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