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晓波 | 注册资本:7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0221MA19B5FE0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头站乡一心村民生一屯(头站房权证字第000228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税稽二罚﹝2025﹞5号
发票违法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1-21
2
龙市监处罚﹝2023﹞304号
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食品(酸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2.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A2230414143121010C),证明该批次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5.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的主要事实。6.《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7.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达的《召回公告》、《不合格产品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了义务,消除了危害。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尹晓波身份。9.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行整改并召回该批次产品的主要事实。10.实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1份 ,证明我局对召回的该批次酸菜依法实施扣押的主要事实。11.抽样相关材料,证明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酸菜依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的事实。
综上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酸菜80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0.00元;3.罚款人民币860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89430.00元。
86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3
龙市监处罚﹝2023﹞50号
2023年4月3日,我局接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MG-J23030070,显示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2年10月14日生产的酸菜,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检验,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二氧化硫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3]头16号),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截止我局进行现场检查时,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开展生产活动,现场库房无库存。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综上,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责令龙江县尹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酸菜350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50.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50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