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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伊哲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嫚嫚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ED5C8G6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王家桥镇民富路兴家景苑4幢1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6年1月19日,本局委托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家佳俊?”取暖器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为C2026071600570,产品名称:取暖器;执行标准:GB4706.1 - 2005; GB4706.23 -2007,抽样数量:1台。 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山东三方联方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涉案产品进行检验,该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60128004-G1),载明产品名称:取暖器;受检单位:松滋市伊哲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样品原编号:GY2026CJ0011;商标:家佳骏;生产单位名称:鼎城区韩公渡镇家佳骏电器经营部/生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镇永寿寺村2组;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5日。样品数量1台;样品代表批量2台;送样日期:2026-01-26;样品到达日期:2026-01-28;检验日期:2026-01-30至2026-02-10,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该样品不合格。 2026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60128004-G1)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SF2026012800 -G1)1份,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6〕600101号)1份,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及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取暖器予以召回,但由于销售的涉案产品时间过长,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从荆州鑫利商贸采购该批次涉案产品(取暖器)数量8台,截止本局检查时间上述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含抽检样品2台),采购价格为32元/台,销售价格为5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为14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取暖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处罚款600元,以上罚没金额共计744元。
6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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