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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开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DFDDE7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B6-111、113、11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2
(2023)浙0726民初1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
丁**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3-06-20
(2023)浙0726民初19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
丁**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3-05-31
(2023)浙0726民初1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县晓娜调味品店
林**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3〕367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粮油、调味品等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80㎡。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义乌市展盛食品商行处购进以下食盐用于销售:2023年4月27日,购进海盐5件,单价40元;2023年3月13日,淮盐30件,单价24.5元;2022年11月12日,粗盐5件,单价40元,无碘盐5件,单价40元,淮盐20件,单价25元;2022年11月11日,雪涛矿盐10件,单价27元;2022年9月28日,淮盐50件,单价24.5元;2022年9月1日,淮盐30件,单价24.5元;2022年7月25日,淮盐40件,单价24.5元;2021年11月6日,精细海盐20件,单价73元;2021年10月4日,粗盐2件,单价40元;2021年8月5日,长舟盐20件,单价23元;2021年7月19日,长舟盐30件,单价23元;2021年6月11日,长舟盐20件,单价23元;2021年5月31日,长舟盐30件,单价23元;2021年5月10日,长舟盐30件,单价23元;2021年4月14日,长舟盐50件,单价23元。其中下列食盐均按件销售,具体售价为:海盐销售价80元/件,雪涛矿盐销售价30元/件,精细海盐销售价80元/件,淮盐销售价26元/件,粗盐销售价45元/件,长舟盐销售价25元/件。无碘盐均按包销售,每件40包,销售价1.6元/包。截止案发时,上述食盐均已售出且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为11855元,违法所得1130元。经查,当事人从事粮油、调味品等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80㎡。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义乌市展盛食品商行处购进以下食盐用于销售:2023年4月27日,购进海盐5件,单价40元;2023年3月13日,淮盐30件,单价24.5元;2022年11月12日,粗盐5件,单价40元,无碘盐5件,单价40元,淮盐20件,单价25元;2022年11月11日,雪涛矿盐10件,单价27元;2022年9月28日,淮盐50件,单价24.5元;2022年9月1日,淮盐30件,单价24.5元;2022年7月25日,淮盐40件,单价24.5元;2021年11月6日,精细海盐20件,单价73元;2021年10月4日,粗盐2件,单价40元;2021年8月5日,长舟盐20件,单价23元;2021年7月19日,长舟盐30件,单价23元;2021年6月11日,长舟盐20件,单价23元;2021年5月31日,长舟盐30件,单价23元;2021年5月10日,长舟盐30件,单价23元;2021年4月14日,长舟盐50件,单价23元。其中下列食盐均按件销售,具体售价为:海盐销售价80元/件,雪涛矿盐销售价30元/件,精细海盐销售价80元/件,淮盐销售价26元/件,粗盐销售价45元/件,长舟盐销售价25元/件。无碘盐均按包销售,每件40包,销售价1.6元/包。截止案发时,上述食盐均已售出且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为11855元,违法所得113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供述违法事实,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二、罚款9000元。
9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