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西关百货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CN763C16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人民街西段(办公楼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4]168号
赵男于2023年3月7日在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阜新镇人民街西段(办公楼101室)开办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西关百货商品店。经询问得知,该店进购的“三江牌pvc天然气、煤气专用软管”是由沈阳华翔东北五金城二楼名叫“晓松水管交管经销处”所提供的,购买的时候不知道该产品是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牌匾照片,能提供进货台账和小票。“三江牌pvc天然气、煤气专用软管”一共进购了2捆,每捆30米,每捆进价95元,按米销售,每米6元,销售了11米,销售额66元 ,获利31.17元,货值金额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物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商牌匾照片1张,购货小票1张,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和物品的合法来源。 3、询问笔录1份,扣押手续1份,扣押目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来源和事实情况。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拟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76元 2、没收违法所得31.17元 3、没收“三江牌pvc天然气、煤气专用软管”49米 上缴财政。
1、罚款576元 2、没收违法所得31.17元 3、没收“三江牌pvc天然气、煤气专用软管”49米
576.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