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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嵇文武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7B4F26N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3-2座厂房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31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191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人来函,反映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DP芯动力特殊膳食,产品执行标准为GB24154,属特殊膳食食品分类。其中添加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该原料属于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为运动饮料,无法在特殊膳食食品中使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到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库内发现有九批次FDP芯动力特殊膳食留样(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7。17,2025。8。29,2025。9。23,2025。11。14,2025。11。25,2026。1。1,2026。1。8,2026。1。22,2026。3。10),每批次留样共五盒(规格为150g,5g*30)。在原材料库内发现有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共20kg。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2026年6月17日两次接受询问调查,自述上述FDP芯动力特殊膳食是当事人生产。当事人知晓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是新食品原料,但使用时未仔细查看其使用范围。当事人自述自2025年7月17日生产第一批次FDP芯动力特殊膳食,一共生产了九批次,与留样相符。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九批次产品的原料出库单、批生产指令、称量配料记录、各工序清场记录、混合记录、内包材出入库记录、灌装生产指令、内包装称量记录、外包材出入库记录、外包生产记录、生产工艺关键点控制记录表、出厂检验记录、外检记录、银行发票信息、定货合同,证明上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 经查阅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当事人共生产5086盒FDP芯动力特殊膳食。当事人自述每批次6盒用于出厂检验,5盒用于留样,未计入成品数内。当事人提供了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与原料检验报告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商业合同显示共销售5086盒FDP芯动力特殊膳食,由北京协和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生产后委托方自行安排百世快递进行提货,统一售价为每盒13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物料采购验证记录,补充生产记录。分别为功能性红曲米(粉)、燕麦β-葡聚糖、冰肌酸、葡萄糖基甜菊糖苷、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L-天冬氨酸、牛胶原蛋白肽、牛磺酸采购验证记录及检验报告。生产包材入库单及检验报告,FDP芯动力特殊膳食原材料与包材成本平均为10。81元/盒。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召回,根据召回公告与召回记录显示,北京协和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共退回1033盒FDP芯动力特殊膳食,当事人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内容,扣除当事人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包材购进价款共54979。66元。 综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7405元,违法所得为11138。34元,召回货物金额为13429元。
因当事人使用的生产厂房、用具还用于其他生产活动,故不予没收,因当事人完成部分产品召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内容,已召回的1033盒产品违法所得2262。27元不予没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876。07元;2、没收FDP芯动力特殊膳食留样与召回产品1078盒,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20kg;3、处罚款33702。5元。
33702.5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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