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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口前镇亨德士炸鸡汉堡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D4APP22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吉庆综合楼1-3-2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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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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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吉林市一个供货商以每箱(净含量10升/箱)115元的价格分别购进2箱名称为美年达橙味(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4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11日)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4日,保质期至2024年3月22日)饮料浓浆。当事人称购进上述饮料浓浆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4月10日开始使用上述美年达橙味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饮料浓浆进行勾兑饮料,并以每杯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5月11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美年达橙味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饮料浓浆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饮料浓浆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依法进行查封。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销售台账,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称销售过期美年达浓浆调配的美年达橙味饮料售出1杯,7喜柠檬味饮料未售出。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开始使用上述美年达橙味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饮料浓浆进行勾兑饮料,并以每杯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5月11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美年达橙味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饮料浓浆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饮料浓浆生产加工美年达橙味饮料和7喜柠檬味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2024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饮料浓浆和7喜柠檬味饮料浓浆各1箱;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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