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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曲玉堂中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玉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B06G8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3号楼(奋斗路3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2066号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柜台内发现的“龟甲胶”、“阿胶”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分别购进500克、1000克,当事人自述“龟甲胶”已经被自己及爱人使用250克。剩余250克“龟甲胶”、1000克“阿胶”由执法人员当场扣押。“龟甲胶”的购进价格为200元/千克,“阿胶”的购进价格无法计算。当事人曲玉堂自述销售给投诉人的“鹿角胶”是2020年左右购进,共购进500克,购进价200元/千克,为自己及其妻子自用,除投诉人外未销售给其他人,未保存购进票据。销售给投诉人前已经自用了250克,销售给投诉人250克,经营者曲玉堂销售“鹿角胶”过程中明确告知投诉人“鹿角胶”已超过有效期,投诉人执意购买,并通过微信付款400元。投诉人同时索要“龟甲胶”外包装盒一个。因投诉人未在本地,经执法人员电话核实,投诉人明确表示其知道购买的“鹿角胶”已超过有效期。本案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金额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曲玉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年3月18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食品的详细信息。 3.门面照片1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诊所营业情况及当事人经营“龟甲胶”、“阿胶”的现场情况; 4.对曲玉堂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龟甲胶”、“鹿角胶”、“阿胶”的总金额、销售情况及上述食品为曲玉堂自用等信息。 5.投诉人通过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龟甲胶”、“鹿角胶”包装照片各2份,微信付款照片1份,证明投诉人在该诊所购买“鹿角胶”的事实。 6.执法视频碟片,证明案件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 7.执法人员与投诉人通话视频,证明投诉人知道其购买的“鹿角胶”为超过有效期的食品。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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