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郭伟好多幅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4MABRMJHX1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8号大兴九臻商业一层3010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莲市监罚〔2025〕5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500元
5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2
莲烟处﹝2024﹞第84号
2024年7月10日11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莲湖区大兴东路18号大兴九臻商业一层30104号商铺郭伟好多幅便利店向当事人郭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商店展示柜下方的纸箱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白沙(精品二代)8条、好猫(长乐)18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3条、芙蓉王(硬中支)3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中华(硬)1条、玉溪(软)1条、兰州(硬如意)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黄鹤楼(软蓝)1条,总计10个品种3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莲湖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莲烟存通字[2024]第03054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郭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郭伟从其他商店调货收购,放置于店内,用于销售。当事人郭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因当事人郭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郭伟违法进货总额为76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郭伟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620.00元10%的罚款计762.00元的行政处罚。
762.00元
莲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4-09-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