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穗华玻纤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黎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309173903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李家山(祥龙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74号
2025年6月27日和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SHBX20220223号和2511002760号送达至当事人签收确认,报告检验结论:F类火灭火性能、标志、手持件与包边阻燃性能、绝缘性能项目不符合XF1205-2014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对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请求。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灭火毯(1.0m×1.0m型)数量合计430条,售出430条。1.5m×1.5m型灭火毯数量合计100条,售出100条。上述产品无库存。1.0m×1.0m型灭火毯生产成本价11.13元/条,销售价为15元/条。1.5m×1.5m型灭火毯生产成本价15.02元/条,销售价为18元/条。上述两批次灭火毯货值金额为430×15+100×18=8250元,违法所得(15-11.13)×430+(18-15.02)×100=1962.1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62.1元; 2.处以货值金额的2.4倍罚款计人民币198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762.1元,上缴国库。
198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