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高福维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福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AJRB6B8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仁怀市高大坪镇光华村高教组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烟处﹝2026﹞第36号
一、查获经过:2026年3月25日14时32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陈明(执法检查证号24031452028)、王胜(执法检查证号24031452031)、张元波(执法检查证号24031452025)开展市场检查,查至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高大坪镇光华村高教组100号(仁怀市高福维副食店)时,经向店内负责人高福维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仁怀市高福维副食店)开展检查,在高福维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货柜内查获卷烟,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对,该批卷烟32位条码与当事人高福维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相符,该批卷烟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种数量有:、云烟(小熊猫家园)3条、贵烟(跨越)11条、贵烟(萃)12条、云烟(硬云龙)5条、云烟(紫)3条、贵烟(硬高遵)3条贵烟(硬黄精品)3条等12个品种,共计143条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仁烟存通[2026]第150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当事人高福维核对无误后,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二、调查结果:1.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自述,违法行为人持有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520382107768,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09月29日至2030年9月25日,我局查获的143条卷烟系当事人在其亲戚处和贵阳进货购进,还未销售这批烟就被我局查获。2.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购进卷烟的购买发票、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卷烟的价格凭证,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涉案金额为16100.00元。3.根据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涉案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我局查获的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4.经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核对,该批涉案卷烟的32位激光喷码与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号码不符。三、调查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文件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议处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100.00元的9.5%罚款,即:罚款1529.50元
1529.50元
仁怀市烟草专卖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