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丰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长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BPG9N75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1号
未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抽查发现2026年1月2日煤矿未对矸石煤仓激光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该甲烷传感器使用年限较长(出厂编号353100468,出厂日期为2021年5月),激光探头元件老化,导致运行不稳定发生线性突变,于2026年1月3日7时24分3秒发生故障超限误报警,报警最大值4.36%,报警时长22分52秒。
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1-21
2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5﹞1-111号
1.16煤运输上山下部设置的两道跑车防护装置未实现监测(实时监测速度、位置、运行状态、故障状态的监测功能)、报警(超速、故障时,能声、光报警)、联控(故障时能实现提升机的电控联控)等功能;2.二采区运输下山、11609切眼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锚杆长度参数未依据《贵州丰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红岩脚煤矿M16、M17、M27煤层巷道围岩地质力学及松动圈测试报告》选取。测试16#煤层顶板松动圈范围在0.6-3.1m之间,27#煤层顶板松动圈范围在0-3.0m之间,而锚杆全部选择1.8m长;3.经现场测试,一采区运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机头装设的越位保护装置触碰条不能触碰到越位的吊椅,不起作用;4.116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地质预测预报范围为K0+148~218.3m,实际已掘至k0+240m,未及时对超出的掘进范围进行预测预报;5.经现场测试,一采区运输下山带式输送机装设防撕裂保护装置失效;6.二采区运输下山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穿层抽放钻孔竣工图中第6-8#、7-1#、22-8#、22-9#钻孔设计见煤深度分别为31.5m、10.5m、39m、42.5m,实际见煤深度分别为47m、17.5m、47.5m、50.8m,均相差5m以上,未及时核查分析;7.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现场抽查二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5根锚杆扭矩力,均达不到《二采区运输下山作业规程》规定不低于120N·M的要求。(2)二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11609切眼掘进工作面锚杆露出螺母长度超过100mm,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3)11609回风巷部分顺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长度和钻孔长度不符合《11609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要求。补5号钻孔封孔深度只有9m,达不到设计封孔15m的要求;2号、补2号钻孔长度分别为18m、62m,达不到钻孔设计的110m。(4)未按《11609运输巷(炮掘)作业规程》要求两帮各支护锚杆4根,实际两帮各支护锚杆3根。(5)116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在巷道开口处进行顶板离层监测;8.二采区运输下山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沿巷道掘进方向检验长度只有130m,不符合每段长度不得小于200m的要求。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壹拾捌万伍仟元的罚款(¥185,000.00)。
2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0-15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3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4号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5年5月30日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地质探放水钻孔,钻孔涌水量增大,涌水经过16煤回风上山与16煤回风石门交叉口低洼处,再从泄水沟自流到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另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经过16煤回风上山及16煤回风石门;煤矿于当日对该排水路线不畅易造成16煤回风石门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和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通风阻力增大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进行了辨识,但未对该风险程度进行精准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6月1日11时50分许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逐渐变化降低,监控值班等人员未及时发现异常,12时54分许安全监控平台风速传感器发生报警,值班监控员及矿领导才知晓并安排井下进行排查分析,但未及时向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报告,未综合研判分析真实问题所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因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增大,16煤回风上山至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的泄水沟堵塞,加之16煤回风上山水沟不畅通,另至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16煤回风石门)巷道底鼓,导致低洼处积水未及时自流到一采运输下山或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致使16煤回风石门通风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通风阻力增大,采面下出口巷道顶板及附近老巷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5年5月30日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地质探放水钻孔,钻孔涌水量增大,涌水经过16煤回风上山与16煤回风石门交叉口低洼处,再从泄水沟自流到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另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经过16煤回风上山及16煤回风石门;矿长胡文华于当日组织对该排水路线不畅易造成16煤回风石门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和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通风阻力增大进而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进行了辨识,但未对该风险程度进行精准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6月1日11时50分许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逐渐变化降低,监控值班等人员未及时发现异常,12时54分许安全监控平台风速传感器发生报警,值班监控员及矿领导才知晓并安排井下进行排查分析,但未及时向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报告,未综合研判分析真实问题所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因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增大,16煤回风上山至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的泄水沟堵塞,加之16煤回风上山水沟不畅通,另至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16煤回风石门)巷道底鼓,导致低洼处积水未及时自流到一采运输下山或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致使16煤回风石门通风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通风阻力增大,采面下出口巷道顶板及附近老巷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5年5月30日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地质探放水钻孔,钻孔涌水量增大,涌水经过16煤回风上山与16煤回风石门交叉口低洼处,再从泄水沟自流到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另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经过16煤回风上山及16煤回风石门;煤矿于当日提出该排水路线不畅易造成16煤回风石门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和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通风阻力增大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6月1日11时50分许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逐渐变化降低,监控值班等人员未及时发现异常,12时54分许安全监控平台风速传感器发生报警,值班监控员及生产副矿朱伦才知晓并安排井下进行排查分析,但未及时向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报告,未综合研判分析真实问题所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同时总工程师杨绍勋、安全副矿长张迎石、生产副矿长朱伦针对该安全风险未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增大,16煤回风上山至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的泄水沟堵塞,加之16煤回风上山水沟不畅通,另至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16煤回风石门)巷道底鼓,导致低洼处积水未及时自流到一采运输下山或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致使16煤回风石门通风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通风阻力增大,采面下出口巷道顶板及附近老巷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1401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的第三循环地质探放水钻孔涌水量增大,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2)11401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进行地质探放水前,未提前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3)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现场检查时风速
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2.鉴于煤矿矿长胡文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矿长胡文华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杨绍勋、生产副矿长朱伦、安全副矿长张迎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杨绍勋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生产副矿长朱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安全副矿长张迎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4条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2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10
4
黔﹝织能﹞煤安罚﹝2025﹞31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6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025年5月26日夜班进行巷道扩刷,扩4刷宽度2.7m,0时0分开始至4时20分扩刷进尺1.6m,5时20分才将“三梁九环”临时支护移至工作面迎头,其间作业人员在空顶下进行作业;(2)11609回风巷布置在16号煤层中,16号煤层属于突出煤层,2025年5月26日夜班作业人员使用风镐进行巷道扩刷;(3)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等支护形式,遇顶板破碎、淋水处未加强支护;2.副斜井提升绞车没有设置减速声光报警装置,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失效
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3条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2.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49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18
5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53号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2025年4月2日9时58分11401运输联络掘进工作面当班安全员在迎头空顶的情况下进入工作面敲帮作业;2.违反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1)11607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中部2台液压支架咬架,处于下方的液压支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接顶;(2)11607采煤工作面在运输巷端头处约5米的长度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梁支护,其他位置使用掩护液压支架支护,违反规定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3)11607采煤工作面第36号液压支架损坏、失效,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恢复或者更换;3.地面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符合有关要求:《红岩脚煤矿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地面消防材料库存储灭火水龙带800m、管钳子4把、灭火岩粉300kg、2台28kW局扇、2台11kW局扇、担架1副等,实际均未配备;4.副斜井提升绞车过卷保护失效,过卷装置与过卷感应器间距过大,过卷后不能触碰过卷感应器;闸间隙保护不符合要求,传感器到盘形闸之间的检测间距超过2mm,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2mm时,不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5.1160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与一台带电的电气开关接触;11607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中部接线盒接地线与GFY33#瓦斯管接触;6.11607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及回风巷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4处地点漏气。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1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4-22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172、黔﹝织能﹞煤安罚﹝2024﹞172-3、黔﹝织能﹞煤安罚﹝2024﹞172-2、黔﹝织能﹞煤安罚﹝2024﹞172-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防范施钻导致瓦斯超限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时,必须使用防喷装置,并连接瓦斯抽采管路对施工的瓦斯抽采钻孔内涌出瓦斯进行抽采,2024年10月16日16时14分14秒至16时45分31秒主斜井二号钻场瓦斯抽采管路与放水器连接处φ200mm变φ50mm变接头脱落,瓦斯抽放管路短路,造成主斜井下段施钻点瓦斯抽采管路失压,16时34分51秒起施钻点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现场作业人员未采取防止孔内瓦斯涌出安全技术措施,导致16时41分51秒起主斜井下段施钻点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报警,最大值1.82%,超限时长19分48秒;2.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主斜井二号钻场瓦斯抽采管路与放水器连接处φ200mm变φ50mm变接头脱落,主斜井下段瓦斯抽采管路失压,煤仓联络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导致主斜井下段三号钻场和施钻点抽采管路停抽;3.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每天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和监测监控等人员召开通风瓦斯日分析时,未对主斜井下段钻场打钻点钻孔施工中出现的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抽采管道流量和负压明显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以上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杨绍勋、安全副矿长王江、通防副总工程师杨仕辉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煤矿总工程师杨绍勋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安全副矿长王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通防副总工程师杨仕辉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
6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06
7
黔〔织能〕煤安罚〔2024〕129
1.主斜井下段维修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处没有设防护栏;2.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二采区回风下山维修工作面风门前带式输送机8个底托辊卡死不能转动;(2)二采区回风下山维修工作面风门前带式输送机6个“H”架下方煤矸堆积摩擦底皮带;(3)二采区回风下山维修工作面风门以里50米段带式输送机“H”架歪斜严重;(4)二采区回风下山维修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30米范围皮带跑遍严重;(5)主斜井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清扫装置无清扫拉杆,煤矸堆积在清扫装置上未及时清理。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鉴于煤矿有5台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的行政处罚。
6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09
8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64号
1.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板:117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迎头采用大板配合3根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现场实际仅使用2根前探梁;2.117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存在一段巷道为倾斜巷道,该段巷道采用串车提升,未按规定设置跑车防护装置;3.布置在M17号突出煤层中的1170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过反向风门的带式输送机机道的逆向隔断装置间隙过大,起不到防逆流的作用;4.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下水平轮为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5.11605运输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对抽采管路的放水器人工进行放水,没有设过桥;6.116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掘进作业,抽查图像监视系统发现,2024年5月27日14时39分至58分,掘进机停止工作,未将切割头落地;7.抽查图像监视系统发现,2024年5月29日15时15分,116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有1名工人站在正在运行的综掘机机尾上吊挂风筒。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 分别作出:1.处1万元罚款(¥10,000.00);2.处1万元罚款(¥10,000.00);3.处2.5万元罚款(¥25,000.00);4.处1万元罚款(¥10,000.00);5.处1万元罚款(¥10,000.00);6.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0,000.00);7.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警告 的行政处罚。
1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6-11
9
2023-185、2023-185-1、2023-185-2、2023-185-3、2023-185-4、2023-185-5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对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进行了风险辨识,于2023年7月28日编制了《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规定“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巷道超高点使用半圆木进行接顶”,但煤矿未准确评估风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1)2023年10月24日该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老巷顶板有冒落导致巷道超高(高达4m),未对老巷进行接顶;(2)2023年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2.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3年10月24日11603综采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至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矿长胡文华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23年10月24日11603综采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至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未排查检查该事故隐患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阿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603采面处理漏顶区安全技术措施》中无排除高冒区积聚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2)11603综采工作面110#、111#、112#、113#、114#、115#、116#、117#液压支架未接顶,支架顶梁距顶板距离为0.2-0.3m。11603综采工作面处理97#液压支架至107#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1603综采工作面处理97#液压支架至107#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2)11707运输巷对M18煤层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未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3)11605运输巷有两处涌水点、11605切眼迎头钻孔涌水点未设涌水量观测点;(4)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未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钻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情况。
1.鉴于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 险评估、风险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条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主要负责人未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胡文华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 生产管理职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29,000.00),对矿长胡文华、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防突副总工程师汪宇均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14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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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5、2023-185-1、2023-185-2、2023-185-3、2023-185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对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进行了风险辨识,于2023年7月28日编制了《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规定“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巷道超高点使用半圆木进行接顶”,但煤矿未准确评估风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1)2023年10月24日该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老巷顶板有冒落导致巷道超高(高达4m),未对老巷进行接顶;(2)2023年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2.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3年10月24日11603综采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至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矿长胡文华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23年10月24日11603综采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至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未排查检查该事故隐患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阿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603采面处理漏顶区安全技术措施》中无排除高冒区积聚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2)11603综采工作面110#、111#、112#、113#、114#、115#、116#、117#液压支架未接顶,支架顶梁距顶板距离为0.2-0.3m。11603综采工作面处理97#液压支架至107#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1603综采工作面处理97#液压支架至107#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2)11707运输巷对M18煤层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未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3)11605运输巷有两处涌水点、11605切眼迎头钻孔涌水点未设涌水量观测点;(4)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未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钻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情
1.鉴于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
险评估、风险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条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主要负责人未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胡文华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 生产管理职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
11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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