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丰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长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BPG9N75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7
2024-08-15
(2024)黔05民终435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23
2025-02-18
(2025)黔0524执664号
劳动争议
马**与贵州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48241.33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19号
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1)11609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范围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2)1140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安设在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风筒出风口30m处;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一采区运输下山下段联络巷电缆穿过风门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2)114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处未设置防护栏;(3)11401运输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配备的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4)副斜井溜矸眼存在淋水,未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5)11609综采工作面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现场吊挂的局部防突管理牌板填写的第1-5循环K1值、S值与原始记录数据不相符;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1)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处皮带下淤泥清理不及时,与皮带接触摩擦。(2)一采区中央变电所中水泵一回路低压馈电开关的上接线腔室内,电缆芯线绝缘层污垢较多未及时清理。(3)一采区中央水泵房中4#水泵管道压力表在水泵开启的情况下仍显示压力为0,同时4#水泵盘根安装不紧实,开启时存在漏水情况。(4)3#水泵旁的液位仪故障,显示数据为11.26m,与实际1.7m的水位不相符。(5)11609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的GFY15X(A)型(编号:342002429)风速传感器监测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现场测试通过堵塞导风管改变风速大小时,显示数值未发生变化。
1.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贵州丰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4-17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3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37-4号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5年5月30日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地质探放水钻孔,钻孔涌水量增大,涌水经过16煤回风上山与16煤回风石门交叉口低洼处,再从泄水沟自流到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另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经过16煤回风上山及16煤回风石门;煤矿于当日对该排水路线不畅易造成16煤回风石门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和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通风阻力增大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进行了辨识,但未对该风险程度进行精准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6月1日11时50分许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逐渐变化降低,监控值班等人员未及时发现异常,12时54分许安全监控平台风速传感器发生报警,值班监控员及矿领导才知晓并安排井下进行排查分析,但未及时向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报告,未综合研判分析真实问题所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因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增大,16煤回风上山至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的泄水沟堵塞,加之16煤回风上山水沟不畅通,另至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16煤回风石门)巷道底鼓,导致低洼处积水未及时自流到一采运输下山或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致使16煤回风石门通风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通风阻力增大,采面下出口巷道顶板及附近老巷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5年5月30日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地质探放水钻孔,钻孔涌水量增大,涌水经过16煤回风上山与16煤回风石门交叉口低洼处,再从泄水沟自流到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另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经过16煤回风上山及16煤回风石门;矿长胡文华于当日组织对该排水路线不畅易造成16煤回风石门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和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通风阻力增大进而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进行了辨识,但未对该风险程度进行精准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6月1日11时50分许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逐渐变化降低,监控值班等人员未及时发现异常,12时54分许安全监控平台风速传感器发生报警,值班监控员及矿领导才知晓并安排井下进行排查分析,但未及时向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报告,未综合研判分析真实问题所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因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增大,16煤回风上山至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的泄水沟堵塞,加之16煤回风上山水沟不畅通,另至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16煤回风石门)巷道底鼓,导致低洼处积水未及时自流到一采运输下山或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致使16煤回风石门通风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通风阻力增大,采面下出口巷道顶板及附近老巷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5年5月30日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地质探放水钻孔,钻孔涌水量增大,涌水经过16煤回风上山与16煤回风石门交叉口低洼处,再从泄水沟自流到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另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经过16煤回风上山及16煤回风石门;煤矿于当日提出该排水路线不畅易造成16煤回风石门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和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通风阻力增大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6月1日11时50分许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监测示数逐渐变化降低,监控值班等人员未及时发现异常,12时54分许安全监控平台风速传感器发生报警,值班监控员及生产副矿朱伦才知晓并安排井下进行排查分析,但未及时向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报告,未综合研判分析真实问题所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同时总工程师杨绍勋、安全副矿长张迎石、生产副矿长朱伦针对该安全风险未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11401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增大,16煤回风上山至一采区运输下山排水系统的泄水沟堵塞,加之16煤回风上山水沟不畅通,另至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的排水通道(16煤回风石门)巷道底鼓,导致低洼处积水未及时自流到一采运输下山或一采区回风下山排水系统,致使16煤回风石门通风断面减小,11607综采工作面通风阻力增大,采面下出口巷道顶板及附近老巷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1401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的第三循环地质探放水钻孔涌水量增大,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2)11401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进行地质探放水前,未提前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3)116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速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现场检查时风速
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2.鉴于煤矿矿长胡文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矿长胡文华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杨绍勋、生产副矿长朱伦、安全副矿长张迎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杨绍勋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生产副矿长朱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安全副矿长张迎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4条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12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10
3
2023-185、2023-185-1、2023-185-2、2023-185-3、2023-185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对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进行了风险辨识,于2023年7月28日编制了《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规定“11603综采工作面过老巷时,对巷道超高点使用半圆木进行接顶”,但煤矿未准确评估风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1)2023年10月24日该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老巷顶板有冒落导致巷道超高(高达4m),未对老巷进行接顶;(2)2023年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2.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3年10月24日11603综采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至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矿长胡文华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2023年10月24日11603综采工作面接近老巷边缘至10月26日该工作面揭露老巷时,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未排查检查该事故隐患未对老巷采取防止漏顶的安全措施,2023年10月28日夜班工作面推采导致老巷顶板垮落形成高冒区(其中103#支架至107#支架段冒落高度达6m),工作面瓦斯聚集高冒区内,高冒区顶板间断性垮落带出瓦斯造成11603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反复超限,其中T0甲烷传感阿器超限最大值为1.45%,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为1.29%;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603采面处理漏顶区安全技术措施》中无排除高冒区积聚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2)11603综采工作面110#、111#、112#、113#、114#、115#、116#、117#液压支架未接顶,支架顶梁距顶板距离为0.2-0.3m。11603综采工作面处理97#液压支架至107#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1603综采工作面处理97#液压支架至107#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未制定安全措施。(2)11707运输巷对M18煤层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未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3)11605运输巷有两处涌水点、11605切眼迎头钻孔涌水点未设涌水量观测点;(4)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未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钻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情
1.鉴于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但无风
险评估、风险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条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主要负责人未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胡文华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 生产管理职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陶建华、安全副矿长王江、生产副矿长朱伦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
11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